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大学生图像信息采集被驳回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大学生图像信息***集被驳回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支持***判决,赞同“麋鹿说法”、“法律顾问家”两位达人的分析。
本案判决给网友的启示:
民事判决中,两个别人看来完全相同的***,因为一个细微的情节都可能影响审判结果。正如两个人同样发烧,同样发烧40度,医生可能给出两种不同的病症,随着进一步治疗证实,医生的结论是正确的。
民事审判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不会直接去调查取证。在法庭上,忽视一个细节都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复杂的民事案件实际上是原被告法律水平与证据的比拼。
王华(化名)在没有做好法律知识准备、或法律知识准备的方向错误的情况下,凭感觉贸然***,只能说值得同情。如果其聘请了律师,诉讼费加上律师费,不仅赢不了官司,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还得倒贴费用,不值得!
总之,***需谨慎!
事情经过
王华(化名)到当地的一家品牌内衣店购买内衣,然而自己在试衣间试内衣时,被一名店员录像记录了。
王华认为,自己在换衣时候是隐私行为,商店拍摄录像的行为有侵犯隐私的嫌疑。后来,商店方又将视频上传到网络用于广告宣传,自己的肖像权和精神权都受到了损害。于是,王华将店家***到***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内衣店方面却认为王华描述事实欠妥,店员只是因为需要调货,才拍摄了4秒钟的***,而且***拍摄到的只是侧面。关于上传网络宣传方面,***只是传给了本店其他工作人员作为工作需要,并没有用于网络宣传。
为此,***审理后,没有支持王华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同时也要求内衣店立即删除***,消除不良影响,口头道歉。
法律分析
内衣店有没有侵犯肖像权?
店家确实拍摄了包含王华侧面的***,但是不代表一定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肖像权代表自己享有对自身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一种人格权,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店家只是拍摄用作内部工作使用,没有用于广告宣传等营利行为,并不侵犯她的肖像权。
可以要求精神损失吗?
可以要求,但是***不一定支持。原因在于,商店拍摄的内容虽然包含了隐私的内容,但是王华并不能证明该***传播广影响巨大,造成自己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才得不到***的支持。商店的做法虽有不妥,但是能够及时消除影响,还没有到达十分严重的地步。只能说,王华勇敢***的行为值得鼓励,但是法律也要根据证据来说话。
案件事实
2017年4月份,50多岁的王华(化名)到大连开发区一家品牌内衣店购买内衣。但王华没有想到,自己在试衣间试内衣的过程,被一名店员摄录在内。之后又上传到网络用于广告宣传。王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和精神权都受到了损害,2017年11月份将店家***到***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对此,内衣店方面辩称,只是基于调货的需要拍摄了4秒钟的***,并没有上传网络,只是传给了本店其他工作人员,而且***拍摄到的只是侧面。
***观点:
开发区***审理认为,王华仅能证明被告将录制的***在两名员工之间传播,并没有举证证明该***的其他传播途径及影响范围,也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而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关于王华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不予支持。今年5月份,***一审判决:内衣店立即删除***,消除不良影响,向女子口头道歉。
个人观点:
可以发现王女士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故而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权和隐私权索赔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
- 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店方抗辩是因为调货需要而拍摄了四秒的***而且并未用于营利为目的对外用于商业用途的情况下,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其次,隐私权的侵害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个人隐私信息,而本案中王女士的***仅在店员之间流传,并未被公众所知悉,故而也很难认定侵害了王女士的隐私权。
但是从客观上讲,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即应当享有最基本的消费者权利,该店店员在调货过程中擅***摄下个人隐私的***,的确侵害了王女士的消费者权益,故而最终***判决赔礼道歉,立刻删除***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关系确认被驳回,要看是因为证据不足还是确实不是劳动关系再决定怎么办。如果是因为准备不充分,证据不足,那就要再收集证据,提***讼或者上诉,确认了劳动关系后再按程序一步步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索赔;如果是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就按劳务关系***吧。
1.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可能认定工伤。
2.少数特殊情况,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除了下面答主所说的非法转包、非法分包义务,还包括挂靠。这两种情况都没有劳动关系,但不影响工伤认定。
3.工伤赔偿必须要有工伤认定,缺少这个前提,就不可能拿到工伤赔偿。
4.如果属于上面两种特殊情况,不用管劳动关系,直接要求工伤认定部门做认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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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会无缘无故驳回,你需要搞清楚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什么,是确实没有劳动关系还是这个仲裁你准备的不充分,然后根据原因再去确定接下来怎么办,找个专业的律师当面沟通一下可能会更好。
如果被驳回,就无法申请工伤赔偿了,建议你提***讼,走侵权这条道路吧,可以做个伤残鉴定,向对方主张侵权费用,判决也会判的很快。
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注意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与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不是一回事!虽然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然可能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因此凭仲裁或***驳回劳动关系的终审裁判文书到所在地区市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即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大学生图像信息***集被驳回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大学生图像信息***集被驳回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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